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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规定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27 | 浏览:4665073次 ]
[ 关键词: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规定]
  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7/4/5  阅读:82]

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是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站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立,对所在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日常教学、辅导和管理的机构。校外教学点人员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等文件。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都应对校外教学点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使之能正确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学资格审查并备案,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一)校外教学点办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二)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三)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四)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五)校外教学点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能就近聘请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地址。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三)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多网接入方式接入互联网,网络出口带宽不低于2M;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四)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具有咨询、学习体验、办公等专门的服务功能区域,并向学习者开放。

  (五)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或有免费使用的专业电子图书资料库。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校外教学点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必须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

  2.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3.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4.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函授站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函授站管理委员会由主办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函授站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和副主任1-2人。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配备具有财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五)函授站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讲教师。主讲教师既可由我院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向我院推荐。

  (六)函授站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辅导教师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校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2.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专职管理人员配备。

  3.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主讲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主讲教师。

  4.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辅导教师不得少于2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50人增加1名辅导教师配备。

  第七条 设站程序

  (一)设站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或本地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设立校外教学点的申请,同时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管理机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等设站必备的文件或证明(可行性报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我院接到设站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到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是否设站的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向设站单位发回复函,并进一步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事项,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办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分成比例;

  2.开设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本科、专升本科、专科)、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3.函授站的办学地址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

  5.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6.函授站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7.函授站的经费投入,主办高校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8.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的期限及善后问题的处理措施;

  9.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三)设站单位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后应及时到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使之合法化。设站单位在得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立校外教学点的书面手续后,应将批件及时送报我院存档。

  (四)设站单位在校外教学点正式建立时应以书面报告函告我院,函告内容包括校外教学点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工作人员名单、校外教学点的工作职责范围、联系方法等。

  (五)校外教学点所组织的任何教学活动必须在设站单位教学场所范围内进行,如欲变更教学场所必须征得我院的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在校外教学点外私自设立二级校外教学点或教学点。

第三章 各方职责范围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职责

  (一)协助我院做好本地区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我院做好校外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向我院推荐教师,并协助我院做好教师的管理工作;执行我院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七)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我院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八)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向我院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加强函授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严格考勤制度。

  (十)协助我院做好学生各类信息统计和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每学年向我院报送本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一)完成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校外教学点点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聘任、选派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年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校外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不到位的校外教学点,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和连续数年生源不足的校外教学点,应予撤销。

  (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根据本单位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于每年三月底前向我院招生部门上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能再与其它高校举办与我校相同形式、相同层次的专业。

  (二)我院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指标,与设站单位商定并签订当年合作办班协议:明确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我院批准的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宣传中不得违背招生政策、不得夸大或隐瞒。我校每年在招生开始前将会向各校外教学点寄送统一的招生宣传简章

  (四)校外教学点未经我院授权,不得以南京财经大学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委托招生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五)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当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以前,将本站组织的参加当年成人高考的考生名单报我院。

  (六)我院遵照当年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招生规定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当年正式录取的新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反馈校外教学点。

  (七)校外教学点要积极协助做好新生录取和注册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报到学生名册上报学院,以便补录和注册。未按时上报者不予注册。

  (八)当年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九)凡从外校(院)转入我院的新生,应符合转学条件且事先征得我院主管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来我院办理。

  (十)新生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

  (十一)校外教学点办学规模原则上年招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对年招生数少于50人的,亮招生不合格黄牌,连续三年被亮黄牌的,考虑终止与其合作。
  (十二)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一般只设一个对社会招生办学的校外教学点,如确需要可在其下属县(市)增设校外教学点。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应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其内容:介绍学校和校外教学点概况,成人教育特点、规律及要求、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学习方法等。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的有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学习纪律、学习态度和学习目的的教育。

  (二)校外教学所需教材及教学辅导用书可以在我院指定时间内将教材预订计划书面报我院教学工作部,委托由我院统一招标购买,也可以自行采购。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学生毕业前,将办理毕业证书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按要求报送我院。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将所有涉及到教学教务工作的资料进行搜集、分类、整理、存档,如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注册报到登记表;上课考勤表;奖励、处分决定;考试成绩册;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学籍有变动学生的申请表及批复表;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签名表;学籍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上述教学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有些档案必须是长期保存甚至是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五)校外教学点必须向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我院固定格式的学籍成绩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鉴定)表。

  (六)校外教学点必须根据我院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各种统计报表及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

  (一)聘任教师

  校外教学点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由我院聘任,校外教学点也可向我院推荐教师并于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末报我院审批。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吐词清晰,表达流畅;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专业工作经验、学术研究水平。

  2.聘用原则

  (1)从教学科研或从业领域、专业背景与拟任教的课程相一致或接近;

  (2)大学教师系列人员优先于非教师系列人员;

  (3)有相关教学经验或专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面授

  1.面授是教师指导学生深入、系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课堂教学活动,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课时安排面授,确需变动教学计划的,应提前报我院,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2.面授期间,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着重讲授重点、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面授期间还应安排适量的测验和作业,并定期批改、辅导答疑,帮助学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问题。

  3.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面授期间的学生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面授期间的考勤工作。

  4.每次面授结束后,校外教学点都要填写《教学情况登记表》,并做好面授教师授课记录和学员考勤记录,及时报送我院教学工作部。

  (三)考核

  1.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各校外教学点必须抓好考务工作,严格考场纪律。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3.考核前,校外教学点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对考生进行考前资格审查。

  (四)成绩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及时地评定考试成绩,填写成绩单并签署教师姓名。

  (五)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

  1.职业生涯规划是促进学生认识自己、了解社会,明确职业发展的目的性与计划性,提升应对社会竞争的能力,提高在职场和人生中取得成功机率的有效方式,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是实现职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校外教学点应认真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或职业生涯规划的撰写。

  2.学生应按有关要求撰写论文或职业生涯规划,并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保证整个撰写过程至少经过两次以上指导。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校外教学点协助我院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送有关部门查究。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本人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有关证明向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站点审查,报我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我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外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四)校外教学点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院。复查的内容包括:在籍生按专业、形式、层次的分布情况,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年来学籍变动情况统计(含转站、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留级)。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转站、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点)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办理,跨省转学原则上不予受理,成人高考科目不同的专业间不能互转。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学生的毕业鉴定由各校外教学点办理。校外教学点须在我院指定时间内,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院,由我院进行审核、统计、汇总。

  (二)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我院初审合格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我院负责学位证书的印制和颁发。

  (三)学生凡学籍档案、毕业鉴定等资料不齐及欠费者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按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和另立项目收费。所有向学生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我院批准和备案。

  (二)校外教学点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酬金、教学点管理人员酬金,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时间、比例、学生实际人数(在读学生数)将费用汇至南京财经大学财务处。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评估及处理

  (一)校外教学点每学年结束时必须向我院提交一份工作总结。

  (二)我院不定期到校外教学点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届时校外教学点要全力配合。

  (三)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

  1.触犯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违反南京财经大学有关规定;

  2.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相关协议;

  3.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或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相关协议进行活动;

  4.私自转移办学权;

  5.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不能妥善处理;

  6.招生规模达不到一定人数要求的。

  (四)校外教学点应随时准备接受我院和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

 

第五章文件归档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函授教育管理水平,强化文件资料的管理、使用,各站应及时将函授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文件资料,按归档要求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目录,详见附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此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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