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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7 | 浏览:1819次 ]
[ 关键词:关于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

苏教学 [2002] 118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各直属中等专业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制度在我省实施近20年来,以其开放、灵活、教育成本低、
质量有保证的特点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受到了社会的欢迎和支持。许多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了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既增长了知识,又提高了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为进一步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鼓励学有余力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于加快复合性人才的培养和拓宽就业渠道、对于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和形成学习化
社会的重要作用。对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要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二、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为在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服务
和支持。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在咨询、报名、教材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在校学生更多的服务。


    三、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同时又参加高一层次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毕业离
校时,可根据学生要求,按取得的自学考试学历等级发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自学考试,但毕业时尚未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本人要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两年内通过全部规定课程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且没有就业的,也可按自学考试学历等级发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自学考试学历等级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享有同等待遇。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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