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 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本科招生工 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春季本科招生 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春季本科招生 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 办学层次:本科 四、 学校代码:13898 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 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 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 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6 >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 求,编制 2019年面向天津市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并向社 会公布。我校 2019年春季本科招生专业和计划详见《2019年 天 津 市 春 季 高 考 招 生 计 划 》, 或 登 录 天 津 招 考 资 讯 网 (www.zhaokao.net)和我校网站(http://tj.ustb.edu.cn)。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按照天津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 本科学费标准:15000-21000 元/生/年;住宿费 1500 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 或学校下发的 2019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 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校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 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 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 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 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 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 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 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 37
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 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 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 的原则,执行考生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 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工程技术类科 目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管理服务类科目依次为外语、数 学、语文)。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 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 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在接到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发放录取通知 书。 第十七条 已被我校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可再参加秋季普通高 考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 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 38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 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 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 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我校设有奖(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 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 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9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本科 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 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 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 1号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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