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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

[ 作者: 青海校区 | 时间:2018/10/21 | 浏览:2651次 ]
[ 关键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下简称研究生考试)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服务考生,根据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网上评卷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复核责任单位

统考科目的成绩复核工作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会同评卷工作承办高校及网上评卷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我省统考科目评阅实行网上评卷,客观题由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主观题采取“二评+仲裁”的评卷机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成绩复核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绩复核申请时间

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三、统考科目成绩复核流程

(一)考生申请方式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应在本人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工作日17:00前向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招生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成绩复核

省考试管理中心汇总各招生单位上报的申请复核统考科目成绩的考生信息后,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学科评卷教师成立学科成绩复核小组进行考生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确认后的考生成绩于成绩公布后第6个工作日17:00前反馈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

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工作由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组织实施,复核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统考科目复核成绩仲裁

1.考生对统考科目成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由考生本人在收到成绩复核告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携带成绩复核告知单、准考证、身份证到省考试管理中心申请仲裁,逾期不再受理。

2.统考科目成绩复核仲裁组对考生成绩进行再次复核,并做出最终认定结论,认定结果由省考试管理中心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不再受理其他有关异议申请。

3.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复核仲裁组由省招委、省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和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厅法规处、试卷评阅组组长、评卷教师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

六、自命题科目复核成绩仲裁

自命题科目复核成绩仲裁由各招生单位按照本单位自命题成绩复核办法执行。

七、有关工作要求和说明

1.由他人代替考生本人申请成绩复核时,必须持有本人和考生身份证、准考证才可以申请复核,并视为考生本人申请。

2.考生成绩复核并非核卷,只复核答卷是否有漏评、漏统分以及各小题得分相加是否正确,评分细则以及评分宽严程度不在成绩复核范围。缺考、违纪作弊者,不在成绩复核之列。

3.网上试卷评阅工作由电脑自动向评卷教师分发试卷、自动统计登分,对每道题是否评阅、是否统计分数都有严格的质量和技术控制,并经过多重技术校验,我省施行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网上评卷以来,未发现有漏评分、漏统分以及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

本办法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

方舟自考教育青海校区转青海考试管理中心文件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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