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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备考指南(一)

[ 作者: 南通校区 | 时间:2018/10/15 | 浏览:2547次 ]
[ 关键词:自考知识产权法备考指南(一)]

自考知识产权法备考指南(一)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它既有与民法相同的共性,也有其所深蕴的个性。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发展及其对外交流密切相连,这决定着其与时俱进的特性。众所周知:为了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需要,近两年来,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先后修改。为了便于考生及时了解三法的修改动态,本文主要对三法的修改要点加以总结,希望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有助于考生复习迎考。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协定和决议有若干,其中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最密切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英文简写为TRIPS,下文简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议涉及商标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保护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我国此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三法的修改也是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为最低要求的。

    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后,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与此精神相适应,专利法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依据单位的性质分为持有和所有。持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发明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等限制性规定。根据新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将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为与本修改的精神一致,专利法中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见新专利法第八条)、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见新专利法第十条)、计划许可(见新专利法第十四条)的条文等作了相应修改。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界定职务发明创造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条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这表明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按照事先约定向单位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可不作为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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