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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待遇

[ 作者: 北京校区 | 时间:2018/10/10 | 浏览:2431次 ]
[ 关键词: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

国家承认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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