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行电子转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出办理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往外省参加考试的在籍考生,可办理考籍转出手续。 (一)办理程序 考生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和2张小二寸免冠近照到省自考办提交转考申请,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省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由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统一上传考籍电子档案。 (二)办理时间 上半年3月1日至5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日至5日(工作日)。 (三)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成绩均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二、转入办理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转往我省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一)办理程序 青海省自考办于3月25日、9月25日前公布外省转入的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信息,考生本人查询到转入信息后,须持有效身份证、转入地准考证和2张小二寸免冠近照到省自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二)现场确认时间 上半年3月25日至30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25日至30日(工作日)。 (三)转入要求 1、转入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2、转入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三、过渡期工作安排 为做好调整过渡工作,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转移将于2015年12月20日停止办理,需要办理转出手续的考生及时办理转出手续。2015年12月20日前的转出申请仍按现有程序办理。2015年12月31日前已转入青海的考生,不需要办理现场确认。 请各地按以上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落实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证》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的,可根据以下程序补办有关证明材料。 一、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丢失《毕业证》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的一律不予补办原件,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在省内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4.《毕业证》丢失者,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5.《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6.两张2寸免冠照片。 三、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程序 省自考办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四、以下情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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