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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考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 新疆校区 | 时间:2018/6/26 | 浏览:2508次 ]
[ 关键词:自学考试,考籍业务]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考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院校自考办、监所管理专业辅导总站: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业务办理工作,切实规范办理流程,确保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考籍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

每年4月、10月自学考试成绩分别于当年525日、1125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http://www.xjedu.gov.cn)和新疆自考在线网(http://www.xjzkzx.com)公布。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于当年528日、1128日统一下发给各地(州、市)自考办。

二、成绩查询方式

(一)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进行查询考试成绩。

(二)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http://www.xjedu.gov.cn)和新疆自考在线网(http://www.xjzkzx.com)查询考试成绩。

(三)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个人成绩查询业务。

三、成绩复核程序和时间要求

考生如对分数有疑问,务必在成绩公布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成绩,逾期不予办理。申请复核成绩流程: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州、市)自考办申请复核成绩。地(州、市)自考办负责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材料汇总上报至自治区自考办,自治区自考办接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

考生成绩合格后,可在成绩公布之后20天内到发放准考证的单位(部门)领取课程合格证。考生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时,请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自考办或原报名单位申请。地(州、市)自考办或原报名单位确认相关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自考办考籍科。

自治区自考办不直接向考生发放课程合格证。

五、领取毕业证书

考生需在地(州、市)自考办规定时间内领取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领取毕业证后,请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自考办提交错误信息情况说明和相关毕业材料。地(州、市)自考办确认错误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考办提交责任报告和相关毕业材料。

六、毕业证书查询认证

考生或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认证。须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进行学历查询认证是有偿服务。考生领取毕业证后的半年内,须在学信网验证所持毕业证的信息(网址在毕业证背面)。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发放毕业证书的地(州、市)自考办联系。考生可参考新疆自考在线网(http://www.xjzkzx.com)中“考籍管理”栏目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自考学历的简要说明》。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关单位的网上查询业务。

七、毕业证证明(遗失证明)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可补办毕业证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一)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复印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由地(州、市)自考办开具毕业信息证明。

(二)考生须在《新疆日报》或《新疆教育报》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

(三)考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毕业证(遗失)证明。毕业证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八、遗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办理程序

考生若遗失、损毁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予重新补发,只在《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上加盖毕业审核专用章。办理流程:考生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经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并加盖公章,同时开具介绍信,考生本人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九、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考生若遗失、损毁课程合格证,应向所在地(州、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成绩证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开具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格式各地州市考办自行设计)。

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一)考生若丢失、损毁课程合格证,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单位(部门)申请开具证明。报名单位开具证明前,需查阅成绩册,核实考生信息。(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时间等)。

(二)考生持原报名单位(部门)所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此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十一、自考学历认证

(一)受理对象:需对自考毕业证书进行认证的单位或招生院校(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

(二)提交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招生院校的招生部门向自治区自考办出具的学历认证委托函、考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或招生院校携带上述材料,在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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