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颜色:

阅读全文

关于做好2012年1月自学考试考试组织、成绩上报及毕业生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23 | 浏览:2319次 ]
[ 关键词:关于做好2012年1月自学考试考试组织、成绩上报及毕业生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1月自学考试考试组织、成绩上报及毕业生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2012年1月自学考试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学员的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组织和评卷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我校学员顺利、平安参加考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员考试组织、安排等工作,应召开本学院的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会,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安排专人负责学员考试组织以及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制定周密细致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员参加考试期间的交通、饮食等安全,保证学员顺利、平安参加考试。

2012年 1月起,自学考试考试时间改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应及时告知学员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二、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树立诚信守纪、文明考试的良好形象

良好的考风考纪不仅有利于形成我校自学考试学员良好的学风,有利于养成学员诚信守纪的良好品德,而且是实现自学考试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各学院应着力加强学员的考风考纪教育,认真组织学员学习《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摘要)》、《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学员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在考试期间,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杜绝学员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凡考生违纪违规的,有关部门将按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并记入到该考生的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中。

各学院在考前务必提醒学员保管好“三证”(即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书),学员必须凭“三证”进入考场。南京市考办将于2012年1月4日集中办理准考证补办,请各学院做好补办登记工作,于本月31日前报送我院自考办,自考办将集中为学员办理。

学员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应督促他们及时补办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

三、认真做好各类非统考成绩的上报工作

认真组织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能较好地体现出该门课程的要求和特点,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实践性考核成绩。认真做好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员的网络过程考核和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和上报工作,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实践性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上报;有综合测评加分的课程,其加分须与过程性考核成绩合并后上报,即该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总分为110分。网络过程性课程原则上不进行测评加分。

进一步加强评卷工作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为切实做好我校自考评卷工作,进一步加强试卷的试评、评卷、复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尤其要加强评卷的审核工作,防止错评、漏评、合分差错现象的发生,同时确保试卷的保密及安全管理,我院将于2012年1月9日-12日集中评卷,阅卷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卷工作,认真遴选阅卷教师,于2012年1月5日前报我院自考办。

、认真做好专科毕业生的毕业初审工作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符合专科毕业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专科毕业。各学院要安排专人通过助学专业管理系统负责办理毕业生登记手续,按要求提供毕业生准确信息及材料(含准考证、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电子照片、课程免考等),并认真审核,仔细核对,确保各种信息准确。毕业生系统截止登记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

、切实做好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考试期间学员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引导学员以良好的心态做好复习迎考的各项准备,妥善安排考试期间学员饮食和学习。在考试期间的加强值班工作,公布工作人员电话,遇有突发事件通过合理途径反映。考试结束后,安排学员有序、平稳放假离校。

附件:

1.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2.《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3.2012年1月阅卷老师安排表

 

 

 

继续教育学院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上述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准考证” 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普通计算器等)。书籍﹑笔记﹑学习资料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指点的存物处,不准带上座位。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时,首先要在本考场考生签到名单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并注意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准考证” 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右)上角,以便验核。

四﹑答卷以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纪严肃处理,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座位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包括将纸贴在试卷上),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在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正式开考前不能答题,如提前答题作违纪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无效。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答案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或家长)。

八﹑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和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和谈论。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注:1. 数学﹑线性代数﹑数学等纯数学类课程不得使用任何计算器,其他需要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考试时可使用不带程序的普通计算器,但不得使用算盘。

    2. 所有外语课程均不得使用各种字(词)典。


20121月阅卷老师安排表

序号

考试时序

课程号

课程名称

分配学院

科次数

阅卷教师1

阅卷教师2

1

A253

003428601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电信学院

261



2

A254

024198601

水力学与水泵

环科学院

115



3

A255

272278601

C语言

电信学院

118



4

A256

274768601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

公管学院

170



5

B255

022778601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电信学院

118



6

B256

287438601

网络安全技术

电信学院

24



7

C260

021428601

数据结构导论

电信学院

251



8

C261

023568601

数字信号处理

电信学院

44



9

C262

023808601

水分析化学

环科学院

115



10

D257

002608601

刑事诉讼法学

公管学院

56



11

D258

024188601

管道工程施工与概预算

环科学院

115



12

D259

047308601

电子技术基础(三)

电信学院

43



13

D260

275618601

VB程序设计

电信学院

118



14

D261

275728601

计算机数据通信与网络

电信学院

44



15

E263

000238601

高等数学(工本)

电信学院

306



16

F268

003418601

公文写作与处理

公管学院

187



17

F269

023218601

汇编语言程序设计

电信学院

251



18

F270

273578601

公司法与企业法

公管学院

57



19

F271

275568601

电子技术基础

电信学院

6



20

F272

302118601

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

公管学院

145



21

G247

023448601

数字电路

电信学院

118



22

G248

041058601

公共关系实务

公管学院

145



23

H215

023188601

计算机组成原理

电信学院

256



24

H216

275638601

电子测量

电信学院

122



 


[上一篇]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下)自学考…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2011…

快速导航

淘宝官方旗舰店 在线报名 学员登录 在线提问

热点新闻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
·昆山自考网上报名系统
·关于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
·关于已邮寄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的通知
·常州网络教育——没有时间学习一样可以拿大专…

推荐新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