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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酬金标准》的通知(继教院[2015]14号)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22 | 浏览:3396次 ]
[ 关键词: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酬金标准》的通知(继教院[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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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函授站、教学点、本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酬金标准》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2015年7月1日实施。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5月27日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派出教师工作酬金标准

 

1. 凡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任务派出至各函授站、教学点(含专接本对接学校,下同)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派出教师”)原则上按本标准执行。

2. 派出教师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确保函授教育质量,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止教学活动或更换教学人员。

3. 各函授站、教学点对到站执行教学任务的派出教师,应根据我院下发的管理文件和管理表格做好考核工作,包括听课评议,教学考评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院。对不称职的教师应及时提出调整报告,以利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 根据建站协议,各函授站、教学点应承担派出教师的讲课酬金、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或评审费、往返交通费用和教学期间的食宿安排及费用(简单住宿及工作餐),并给予适当的在途补贴。其中酬金标准如下:

(1)讲课酬金

(a)派出到校本部教学点的教师上课酬金按江苏大学教学工作量结算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b)派出到函授站、教学点教师的讲课酬金参考标准为每课时100元。

    课程结束后,派出教师根据各站安排的考试时间,提供A、B卷并及时批改试卷,填写考试(查)成绩表,并附试卷分析表交各站点,各站点另付出卷、改卷费每门次30元,课程未结束、未出试卷(含A、B卷)、未进行课程考试(查)、未出考试成绩、未提供试卷分析表,各站点可拒绝支付课时酬金。

(2)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或评审费

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或评审费有以下几种方式,各函授站、教学点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支付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a)指导费 

专科:150元/生;本科:200元/生;

(b)答辩费、评审费  

现场答辩、评审费  50元/生;采用视频答辩120元/生;

(c)指导+答辩费  250元/生。

7. 担任指导的派出教师应严格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履行指导职责,到函授站、教学点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确保指导对象的论文(设计)质量。

8. 各函授站、教学点在派出教师授课期间对学员布置的作业、习题、思考题应组织辅导教师予以收交、批改、登录,并及时向派出教师提供或反馈成绩。

9. 派出教师或各函授站、教学点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矛盾请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职能部门通报,以便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教学活动。

10. 本标准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11.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酬金项目及标准的原则规定》的通知”(成教院[2004]32号)、继教院2010年4月26日下发的《关于函授站、教学点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视频答辩流程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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