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向社会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持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属继续教育范畴。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专业证书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班等各种办学项目。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学校将视其程度罚没办学收入、追究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项目报批 第六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学校权益,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不产生负面影响。 第七条 二级单位开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如下: 1.二级单位按要求递交《江苏理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向财务处递交《常州市培训收费标准审核表》。 2.对二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将审批结果反馈申报的二级单位。
第三章 与校外机构的合作办学 第八条 凡校内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进行的非学历教育的联合办学,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单位资料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应对拟设的校外教学点进行考察,以确定合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能力。凡经批准的联合办班需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办学单位受合作办学协议约束,承担合作办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严禁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冒用江苏理工学院名义进行办学。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及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校内各部门不得为各类社会办班和办学提供教室、宿舍、场地和设施。 第四章 培训招生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与备案。各单位应事先将拟定的招生简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获得备案文号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才能正式印刷、发放及张贴。在媒体上宣传的稿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送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填写广告审查表,连同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的样张一起报批。 2.项目招生简章或广告审查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发布或刊播。 3.凡在校内进行分发、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海报,需印制继续教育学院给予的备案文号,方可张贴在专用的宣传地点,并按要求及时清理。如未印制备案文号的招生简章及招生海报,学校后勤、保卫及继续教育学院予以清除、销毁。 4.招生简章发布或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信息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第十一条 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协助校外机构在校内进行各类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如贴散发海报及广告、开设各类与办班有关的讲座、进行微博微信宣传等。 第五章 资源使用与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应坚持“高层次、高水平、高效益、国际化”的原则,重点开展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三大类人才培训。各学院应依托自身学科特点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发挥综合优势,面向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各层次、多类型教育培训。学校开展教育培训品牌项目认证,实施品牌保护。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实施的单位,对举办项目的教学和日常管理负责。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举办单位自行解决教学资源,并在项目申报表中填报备案。若确需使用学校公用资源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递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在正式开班前一周将学员名册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执行有调整的,需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对二级单位办班质量的检查,及时通报二级单位的办学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严格按学校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项目所有收入开具相关合法收费票据,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 第十八条 项目教学支出、人员酬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金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支付合作单位办学费用,必须持有效的票据、合作办班协议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 第七章 学员证与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必须凭学员证进校学习,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报名交费人数填写《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学员证,学员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统一审核盖章。《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需报送校保卫部门备案。项目结束后,学员证由项目主办单位统一收回交继续教育学院注销。 第二十一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可以获得《结业证书》。项目主办单位应按学员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核准签章后,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主办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在学员照片处由继续教育学院加盖印鉴。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颁发的结业证书,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归档工作。要建立登记、编号、存档制度,对其中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单独编号存档。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表、收费立项申请表、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收费清单、成绩考核表、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和项目总结表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外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招收外国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参照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职教师资培训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它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关内容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项目名称 |
| 办班部门 及委托或 合作单位 | 申请学院(部门): | 是否有委托单位: □是(附委托书) □否 | 是否有合作单位或专家: □是(附协议书) □否 | 项目负责人 |
| 电话和邮箱 |
| 项目详细内容 | 办班宗旨 |
| 招生对象 |
| 招生人数 |
| 办班时间 | 一次,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共周) 定期开班,每年次,每次周
本次开班时间:年月日~年月日(第期) | 教学场所 | 实验室: 使用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共周) | 住宿情况 | 学生宿舍:男生预计人数: 女生预计人数: 住宿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共周) | 主办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江苏理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交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各一份,一份学院留存。 2.请附项目教学计划(含课程名称、学时数、任课教师情况、课程教学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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