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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学校委托的广告设计方案归谁所有?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9 | 浏览:1886次 ]
[ 关键词:【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学校委托的广告设计方案归谁所有?]

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学校委托的广告设计方案归谁所有?


作者:胡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9 

    案例:某小学为庆祝建校百年,扩大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决定开展校园宣传周,并委托一广告公司根据学校历史和教学理念制作一部宣传片。广告公司履约后,为自身宣传需要,将此次广告作为校园宣传片典型案例在各地宣传、播放。学校认为,该宣传片的所有权应当归学校所有,而非广告公司所有,广告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使用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析: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如学校悬赏征集的校徽、校歌以及为他人设计的广告语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委托作品之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双方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职务作品之创作则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基于此,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著作权法来明确(即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法定的《著作权法》第16条),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来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如果双方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那么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由此可风,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因此,学校在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广告方案或者征集校徽、校歌时,必须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好著作权的归属,以防不必要的纠纷。

    【法规速递】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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