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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二○一○年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7 | 浏览:1475次 ]
[ 关键词: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二○一○年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自〔2010〕1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二○一○年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苏教考(1997)1号《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和苏教高20094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将开展2010年度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社会助学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含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助学专业和“专接本”辅导)的社会助学组织均须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二、对于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各市要认真考察其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管理队伍及师资力量,详细了解办学情况,并做好服务和督导工作,指导助学组织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新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实地查看、切实了解其办学基本条件。

三、社会助学组织申请登记注册须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3.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4.首次申请登记注册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请各市对社会助学组织填写的表格进行认真审查,要注意助学组织名称与办学许可证的一致性、专业名称及专业代号的标准性、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等;委托开考单位材料请直接报送我院自学考试处。各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12日。

五、各市除向我院上报社会助学组织填写的《登记表》外,还要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本市自学考试助学情况数据库。数据库采用EXCEL表格形式,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自学考试助学情况数据库由市考办汇总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办公系统发送我院自学考试处。联系人:胡晓燕,联系电话:025-83235875。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情况数据库信息标准

附件2: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  登记注册  通知

抄送:全国考办助学管理处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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