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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作者: 方舟教育 | 时间:2018/6/7 | 浏览:1960次 ]
[ 关键词: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教考自〔201121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有关社会助学组织:

    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规范和引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健康有序地发展,全国考办决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工作。现将全国考办《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71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对于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履行并强化自学考试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助学规范发展,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考办和社会助学组织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为切实保障全省学习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江苏省学习服务中心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

  长:徐为民

副组长:汤幼龙

  员:杨从意、沈根龙、唐静、张斓、刘勇、仲海宁、吉丽

三、请各委托开考单位、主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院自学考试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报材料报送管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经市考办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我院自学考试处。各项申报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11025

联系人:仲海宁、吉丽,联系电话:025-8323587783235875,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10024)。

 

附件:1.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办法

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评估细则(试行)

5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

6.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年审评估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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